張貼日期: 2020-04-06 19:02:58 點閱:477
主旨:檢送修正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45820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事實表新增選擇「不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相關文字之選項,以確認當事人是否選擇辦理優惠存款,避免影響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最高給付上限,並務必請退休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一經本府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之。
三、另公立學校教職員如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所列之情形而申請退休者,學校及本府應不予受理其退休申請,爰於旨揭事實表之「填寫說明」併同加註,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