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7-09 13:44:15 點閱:721
彰化縣埔鹽鄉大園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代課教師及臺語支援教師甄選簡章
(第一次公告分階段辦理)
壹、依據:
依據「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名額及報考條件、資格:
一、甄選類別專長項目:
類 別 |
擔任科目 |
錄取名額 |
備 註 |
薪 津 |
國小普通班 代課教師 |
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課程、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生活課程、彈性等 |
正取1名 備取2名 |
視排課節數及縣府核定節數排定之,如錄取名額有增加,得將依備取者依成績順序列冊候用依序增加進用 |
每節鐘點費320元 (依照縣府規定調整薪資) |
臺語支援教師 (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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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1名 備取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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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鐘點費320元 (依照縣府規定調整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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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65歲以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之情事者。
三、報名資格:(本甄選分階段報名,請注意本校公告):
(一)第一階段適用: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及臺語支援教師證.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
(二)第二階段適用: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修畢該階段普通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及臺語支援教師證.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如有開放報名,將於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三)第三階段適用: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修畢該階段普通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一般大學畢業領有證書者及臺語支援教師證.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如有開放報名,將於7月27日下午3時30分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參、報名注意事項:
一、簡章及報名表:即日起請自行至下列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使用A4白色普通影印紙列印,請勿任意變更格式及內容(簡章及報名表不另行販售)。
1.彰化縣大園國小網站https://www.dyes.chc.edu.tw/
2.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http://163.23.89.100/boe/boe_bb11.php)
3.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index/)
二、報名:(本甄選分階段報名,請注意本校公告)
(一)各階段報名及甄選日期時間及順序如下:(報名所需繳驗證件,請詳閱甄選報名表)
1.第一階段報名:109年7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截止受理報名,受理具有第一階段報名資格者報名,上午9時30分隨即進行甄試。如無上述人員報名或錄取人數不足時,將於7月15日下午3時30分前於本校網站公告辦理第二階段報名。
2. 第二階段報名:109年7月20日(星期ㄧ)上午9時止受理報名,受理具有第一及第二階9段報名資格者報名,上午9時30分隨即進行甄試。如無上述人員報名或錄取人數不足時,將於7月20日(星期ㄧ)下午3時30分前於本校網站公告辦理第三階段報名。
3. 第三階段報名:109年7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止受理報名,受理具有第一、第二及第三階段報名資格者報名,上午9時30分隨即進行甄試。
(二)是否辦理第二階段報名、第三階段報名,請分別於109年7月15日、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後至本校網站查詢或電洽04-8853760-102。
(三)報名地點:彰化縣大園國民小學教導處(彰化縣埔鹽鄉豐澤村埔打路45-1號號 電話:
04-8853760-24。
(四)採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因報名截止後,隨即進行甄試,通訊報名概不受理);報名所需繳驗證件,請詳閱甄選報名表,證件不齊或未攜帶正本者(審正本收影本)不予受理。
(五)報名表(附件一)請自行下載,填妥資料、貼上二吋相片,於報名時連同甄選報名表上應附之證件資料一併繳交。
(六)資格審查:
1.國民身分證:一律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件與國民身分證
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考。(更名者請附最近一個月內有登載更名記
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2.畢業證書(取得教師證之相關學歷證件,含教育學分(程)證明書),以外國學歷報名者,請另附中文翻譯本、教育部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名。
3.合格教師證書(應符合報考階段科類別之資格)。
三、報名資格相關說明:
(一)依民國88年11月16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於92年8月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舊制教師證書),於現場資格審查時應另檢附可證明其在取得舊制教師證書後未曾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供審核,以證明該教師證書持續有效。
(二)國外學歷者須另繳驗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及駐外單位查驗證明之中文譯本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繳交備查。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係偽造不實或不具擔任國小階段科類別教師資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已聘任者並予以解聘。
(三)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凡未符報考資格條件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撤銷資格並無條件解聘。
肆、甄選、錄取及放榜:
一、甄選日期時間及錄取:依各階段報名時間辦理甄選,上午9時30分即參加甄試(必須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IC卡正本)。
(一)第一階段甄選:完成第一階段報名者,於109年7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進行甄試,並於7月15日下午3時30分前於本校網站及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二)第二階段甄選:完成第二階段報名者,於109年7月20日(星期ㄧ)上午9時30分進行甄試,並於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前於本校網站及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三)第三階段甄選:完成第三階段報名者,於109年7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進行甄試,並於7月24日下午3點30分前於本校網站及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二、甄選地點:彰化縣埔鹽鄉大園國民小學教室。
三、甄選方式及成績:
(一)甄選成績之計算:資料審查佔30%、口試佔70%,總計100分。
(二)口試每場以5-8分鐘為原則,口試時,除准考證及相關身分證件外不得攜帶任何文件入場。
(三)口試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四)資料審核、口試分數計算以評審委員原始分數加總平均,高者優先依序錄取,如成績相同時,
由本校教評會公開抽籤決定之,甄選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五)成績複查:請於每階段甄選錄取公告後二日內,親自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彰化縣大園國民小學教導處申請複查,每人以一次為限。
四、放榜:甄選錄取名單以在彰化縣大園國民小學https://www.dyes.chc.edu.tw/或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http://163.23.89.100/boe/boe_bb11.php)公布為準,應試者請逕行上網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五、本次甄選員額為國小普通班代課教師1名備取2名. 臺語支援教師1名備取2名。
備取代課教師,其候用期限至110年6月30日止,逾期無條件喪失候用資格,若有棄權未報
到或報到後未到職及新增缺額時,將由備取候用名單通知遞補。
伍、錄取報到:
一、經甄選錄取之教師,如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第33條之規定或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或未具有該階段報名資格者,一律撤銷其錄取資格並解聘之。
二、經甄選錄取人員由服務學校考核,其有不稱職、教學不力或隱瞞報考前之不良紀錄者,依有關規定辦理。若發現證件偽造不實或未符合資格者,將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三、代課期限:原則上自109年8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本次甄選錄取係依據教育部因應教師課稅相關配套計畫及彰化縣政府調整老師授課節數等相關規定辦理,如無本項經費時,將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四、為維護教學品質及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凡經甄選錄取人員非經學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於中途辭聘。
柒、核薪:
甄選錄取人員依實際授課時數核支鐘點費(每節320元.臺語教師中高級者320元),若縣府有調整薪資則依公文辦理調薪,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必須更動時,及因應各項防疫
措施需配合辦理時,請自行上彰化縣大園國民小學網站查詢。
二、本簡章經校長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暨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如有補充或更動事項,將公布於彰化縣大園國民小學網站。
附註: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