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9-10-05 17:36:32 點閱:1165
主旨:函轉勞動部有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疑義,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8年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辦理。
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制定時,係以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當時正常工作時間時數上限為每日8小時、2週84小時),旨在使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並減少企業排班問題。又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令,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其意旨在考量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合理空間而定。
三、茲以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足以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惟該等勞工之事業單位若已依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全時工作勞工之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若無得同予適用,恐影響事業單位之一體秩序,難以符合實際需求,對勞雇雙方均有重大影響。經衡平考量勞雇雙方權益及彈性工時規定意旨,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至非屬前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同法彈性工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