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07-20 12:53:28 點閱:2389
主旨: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改定為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勞工放假及出勤權益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工處府勞動字第1100241628號函辦理。
二、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之臨時人員、技工、工友、駕駛係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三、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四、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釋,上揭公告指定應放假日勞工放假及出勤權益請依下列說明辦理(一)具公民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